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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婦聯會聲明

1月31日--婦聯會聲明

一、緣本會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簡稱黨產會)認定本會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一案,委請李宜光律師擔任行政訴訟案之訴訟代理人。訴訟期間李宜光律師除多次前往本會參與討論,針對黨產會訴訟代理人提出之多份書狀詳加研究外,並多方蒐集、研究多位憲法、行政法及有關轉型正義、黨產處理之學者專家書籍、期刊論文,更詳加研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多號解釋、各別大法官意見書,而為本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陸續提出聲請裁定停止審判暨釋憲補充理由(一)狀(不含證物,共計35頁)、聲請裁定停止審判暨釋憲補充理由(二)狀(不含證物,共計27頁)、行政聲請停止執行暨保全處分狀(不含證物,共計21頁)。並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107年度訴字第260裁定,同意在司法院大法官就該院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以及作成107年度停字第78號裁定,同意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二、本會對於李宜光律師所提供之法律服務深表肯定,對於其請領之律師公費,也完全同意核發支給;對於李宜光律師在黨產會各種強大壓力下,仍能不屈為本會爭取憲法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訴訟權及財產權,本會至為肯定與感謝。詎料,黨產會為阻止及干擾李宜光律師為本會受憲法保障之權利奮鬥,近日竟以莫須有之理由,悍然否准李宜光律師領取本會已同意核發之律師公費,意圖製造寒蟬效應,使李宜光律師及其他律師不敢或不能繼續為保障本會合法權利而努力。
 
三、按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有訴訟權,而人民有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亦為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及1990年通過的《關於律師作用之基本原則》所明定。黨產會一方面為本會之行政訴訟被告當事人,另一方面竟又可以審核本會律師服務項目、研究資料,以及否准本會律師請領律師公費,顯然是球員兼裁判,更以捆綁本會雙手(使本會無法委請律師)方式進行訴訟攻防,不僅完全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更嚴重侵害本會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因此,本會對於黨產會否准核發李宜光律師公費一事,表達強烈譴責,並對黨產會提出嚴正抗議!同時要求黨產會應停止毫無法律依據,且嚴重侵害本會基於憲法保障訴訟實施及防禦權有關之律師公費審核,立即依本會所同意之金額核准律師公費,否則本會將依監察法及公務員懲戒法請求監察院,調查黨產會相關人員違法失職侵害憲法保障之權益,並依法提出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