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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致立法院

5月11日--致立法院

 

婦聯總會 陳情書 1090511

受文者:中華民國立法院

陳情者: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
 

 

主旨:為政黨法第四十三條第2項及第3項不當限令政治團體轉型為政黨一事,違反憲法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請修正刪除,以符民主法治精神,奠定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石。
 

 

說明:

一、 政黨法於106年12月經立法院通過,其中第43條第2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立案」。第3項規定:「前項經廢止立案之政治團體,應予解散,其財產之清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 查「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人民團體法第44條),此類團體中參與公職選舉者另行定義為政黨。而政黨法之立法意旨係「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強令不參與選舉之政治團體轉型為政黨,無助於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且與政黨法之立法意旨無關。
 

 

三、 政黨法第43條強行將所有政治團體納入,並規定未轉型為政黨,將遭受廢止立案、解散清算的命運,嚴重違反憲法對於人民結社權、言論自由、財產權的保障,同時亦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以及比例原則,對於人民權利的傷害,極其嚴重。
 

 

四、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70年來一直是一個從事公益的團體,我們堅持創會理想,並無意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政黨法第3條政黨定義),不應轉型為政黨。自政黨法通過,本會屢向內政部申請轉型為政黨以外之組織或團體未果,去年為求存續,復於兩年時限將至前,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另向衛福部申請成立公益基金會,亦遭相關部會擱置不予通過,戕害婦聯會受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甚鉅。
 

 

五、 內政部109年4月27日函令廢止立案,婦聯會等四十餘政治團體存續生死僅在呼吸之間,實急迫中之急迫,本會等已自行依法爭取司法救濟,然仍切望立法委員諸公正視政黨法第43條嚴重違憲之事實,依職權維護憲法之尊嚴,緊急修法刪除違憲之條款,勿使本會及其他原依人團法成立之政治團體橫遭毀滅,而中華民國自由民主之令名受到玷汙。
 

 

敬望最高民意殿堂諸君,俯察微民拳拳至意,存亡解難,則不勝感激之至。 此致

中華民國立法院

 

陳情人:中國民國婦女聯合會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19號

電話:(02)2341-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