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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黨產條例不可成為執政者手中的棍子

黨產條例不可成為執政者手中的棍子

依據黨產條例成立的黨產會,如果今天可以説某團體不是附隨組織,明天馬上翻臉,立即認定為附隨組織,凍結資產,這樣的黨產條例有可信度嗎?只能説是執政者手中的棍子,當胡蘿蔔用不上時,就用棍子了。

婦聯會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民國106年12月29日,內政部、黨產會和婦聯會三方簽協商備忘錄,中間的前提就是「內政部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三方依行政程序法第136條規定,締結行政契約後,不再調查及處分」。

但是,婦聯會在107年1月31日舉行的會員大表大會中,表決結果,不同意與內政部、黨產會簽行政契約,黨產會就在第二天的2月1日開臨時委員會議,即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效率之快,無以復加。

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事關婦聯會的存亡,是一等的大事,豈能朝秦暮楚,視同兒戲。黨產會的作法不具公信力,黨產條例成為執政者消除異己的工具,不亦可悲呼!

6月30日大法官將審理黨產條例釋憲案,於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正可檢視黨產 條例諸多違憲之處,並可深入了解黨產條例是否為當前時代之所必需,對於社會的安定祥和有無積極的作用?畢竟,清算鬥爭不是社會大多數人的期望,憲法的穩定性應該置於黨派利益之上,違憲的立法就應該廢止或修正,勿以一時的權謀而妨礙國家長遠的進步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