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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兼致親愛的大法官<許宗力們>的公開信

6月29日--兼致親愛的大法官<許宗力們>的公開信

婦聯總會 新聞稿 1090629

【兼致親愛的大法官「許宗力們」的公開信】

婦聯總會上周三遞狀建請三位大法官以高標準自行迴避,當天2小時內遭司法院「超高效率」駁回。今天婦聯總會以依法參加釋憲案之實質當事人身分,正式聲請許宗力、蔡宗珍及黃瑞明三位大法官,不得參與審理及決定108年度憲三字第9號釋憲案。

迴避,是大法官維護司法公正性以及人民信賴的重要制度設計。依已通過的憲法訴訟法第9、10、11條條文,迴避可分:當然迴避、被聲請迴避、自行迴避。其中自行迴避是以最高道德標準、自我謙抑的作法。

婦聯總會在端午節前夕提出的「釋憲陳報狀」,原本是期待這幾位被提醒的大法官,能依<憲法訴訟法>第11條最高標準的精神自行迴避,不料他們完全忽視瓜田李下之嫌,更無視對司法公信力之貽害。

婦聯總會不得已於今(29)日進一步提呈「聲請迴避狀」,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準用<行政訴訟法>其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2、33條規定,希望司法院能尊重程序正義,以「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即為已足」為標準,使被聲請迴避的大法官不參與此次釋憲案,以維護司法院公正的形象,成為法治國之優良憲政慣例。

對於上周的陳報狀遭司法院以「婦聯總會並非釋憲案當事人」為由而程序駁回,律師團表示,上周的「陳報狀」係建請司法院促使三位大法官自行迴避,既非聲請、何來准駁?且108年度憲三字第9號釋憲案雖是由法院提出,但依<行政訴訟法>23條規定,當事人包含原告、被告、及依法參加訴訟之人。

婦聯總會表示,該會曾自行提出對<黨產條例>的釋憲案,本次既經司法院准予參與,且釋憲結果會對該會產生法律上利害關係,當然是依法參加的實質當事人,聲請迴避是合法權力且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