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09日-黨產條例「合憲」之謎

黨產條例「合憲」之謎 20200930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黨產條例是否違憲,結果把受理聲請的4條條文解釋為都不違憲,跌破憲法學者、專家、媒體的眼鏡,許多人看不懂,明明該條例不合憲法精神,為什麼都「合憲」呢?
這中間存在的「謎」,就是違憲的條文他們不作解釋,只選擇定義性的條文作解釋,像切香腸一樣,分段切割,不好的部分隱藏起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三個合議庭的七位法官,對黨產條例確信有違憲之處而提請解釋的條文近十條,大法官受理解釋的條文只有4條,真正影響審判的條文都不在解釋之列,這樣的「合憲」解釋結果能讓人服氣、讓人接受嗎?
現在的15位大法官中,有11人是蔡英文總統任命,他們替民進黨護航就不稀奇了。其中有參與黨產條例建構成形的,有立法院提案委員的配偶,利害關係人聲請他們迴避,大法官卻不予理會,釋憲結果早就不難預測。
但我們還是對4位大法官無懼壓力,基於職責提出不同意見書,表示敬佩。
詹森林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加入)的不同意見書中明確指出,大法官受理解釋除第2、4、8、14條等4條條文外,第3、5、6、9條的規定,應一併納入解釋審查範圍,但解釋文卻無隻字片語交代,「實有理由不備,價值失衡之嫌」。
他預料,將來必然發生法官適用 第3、第5、第6及第9條規定時,仍以該等條文有牴觸憲法疑義為由,再度聲請解釋之案例。
張瓊文大法官認為過去式的附隨組織,適用第5條第1項推定財產為不當取得,第9條第1項禁止處分財產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詹森林大法官在其結語中說:當立法者及行政機關激情的高擎轉型正義大纛時,大法官不但不應接棒揮舞,更應中立、冷靜地檢視在轉型正義的外包裝下,黨產條例規定對真正應受追究之當事人,有無逾越比例,對實在無辜之第三人,是否株連九族?
壯哉、斯言,對於一昧附和當政者的大法官,誠如暮鼓晨鐘,不知是否會被敲出一身冷汗!